内蒙古自治区自2023年起密集出台氢能产业政策,推动风光制氢一体化发展。2023年11月发布《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》,明确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,要求落实氢气消纳协议,配置电储能和储氢设施,并规定新能源与制氢负荷的投产时序。2024年4月出台《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》,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绿氢项目,且不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。同年5月发布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通知,提出通过科技创新、基础设施建设、应用场景示范等五大措施,重点布局阿拉善、鄂尔多斯等地区新能源制氢项目,推动绿氢在工业、交通领域应用,包括绿氢冶金、掺氢天然气管道及燃料电池车辆推广。11月印发《绿氢管道建设发展规划》,规划近期至远期的输氢管道建设,构建“一干双环四出口”管网体系。12月包头市推出支持氢能产业措施,对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奖励,鼓励绿氢在交通领域应用,促进氢能与储能融合。
2023 年 11 月 15 日,自治区能源局发布《内蒙古自治区 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 2023 年修订版(试行)》。 要求项目申报时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,提供氢气消纳协 议。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,一经确定不能调整。并网型 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 1.2 倍确定新能源规模。离网型项目按照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,新能源综合利 用率不低于 90%。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需配置电储能,调峰 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 15%,时长不低于 4 小时。 储氢设施容量大于 4 小时制氢能力的,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 电储能配置要求。文件明确了项目作为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 度。新能源、制氢、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,新能源部分不得 早于制氢负荷、储能设施投产,当新能源建设时序跟不上负 荷时,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,待新能 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。文件明确了并网型风 光制氢一体化项目的年上、下网电量要求,项目具备独立市 场主体地位,可向电网送电,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 的 20%,年下网电量不超过项目年总用电量的 10%,上、下 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。文件要求,项目 可分期投产,但最多分两期,且须在申报方案中明确具体分 期投产方案。
2024 年 4 月 9 日,自治区能源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《内 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 明确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绿氢的生产、储存、道路 和管道运输、充装的安全管理。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绿氢 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。绿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。
2024 年 5 月 30 日,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通知》。 从提升氢能产业科技创新能力、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 壮大、加快推进氢能基础设施建设、加快推进应用场景试验 示范、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。规划以风光资源为依托,重点在阿拉善、鄂尔多斯等地区布局新能 源制氢一体化项目,推广“多能互补+氢”模式,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与工业、交通深度融合。技术方面,突破大规模 绿氢制储运关键技术,推进离网制氢、固态储氢及构网型技 术应用,加速稀土储氢材料产业化。应用场景上,优先推进 绿氢替代传统工业用能,实施绿氢冶金、绿氢炼化示范,打造全国首个 20%掺氢比例天然气管道供能项目,年消纳绿氢 2000 吨;交通领域推广燃料电池矿卡、公交及环卫车辆,建 设加氢站 60 座。政策保障方面,通过“双招双引”引进高端人才,强化产学研合作,优化产业链布局,推动制氢与装 备企业协同发展,并完善氢能基础设施网络,构建“一干双 环四出口”输氢管道体系,为全国绿氢规模化应用提供示范。
2024 年 11 月 22 日,自治区能源局印发《内蒙古自治区绿 氢管道建设发展规划》。 统筹考虑区内和区外“两个绿氢消费市场”,近期重点 开展输氢管道建设试点项目,推进已达成供用氢协议的输氢 管道建设;中期重点推进绿氢输送主线管道、支干线管道建 设,基本建成区内输氢管网主体框架,乌兰察布至京津冀等 外送管道投入运营;远期全面建成由绿氢输送主线管道、支干线管道、支线管道、外送管道道组成的绿氢管网。结合主 线建设进度,适时在主线管道上建设增压站。各盟市根据绿 氢资源市场和消纳市场发展情况,规划绿氢输送支线管道发 展目标,按年度确定具体实施的绿氢输送支线管道项目。
包头篇
2024 年 12 月 7 日,市政府办印发《包头市支持氢能产业高 质量发展若干措施(试行)的通知》。 提出,加快实施“氢能+交通”示范应用。支持在包头 落地的氢气制、储、运、用的运营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大规 模应用绿电。支持在我市落地的氢气制、储、加、运、用的 运营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大规模应用绿电。促进氢能与储能 融合发展。在 2025-2026 年期间,对在我市建成验收并投运 的加氢站(换氢站),按照不超过购置和安装总投资的 20% 给予加氢站(换氢站)经营建设主体奖励,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。奖励资金按 4:3:3 方式分三年拨付,由市级、旗县级 财政按照 1:1 比例承担。在 2025-2026 年期间,给予包头市 境内加氢站(固定站)运营奖励,对绿氢终端价格不高于 25 元/公斤的加氢站,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,2025 年给予每公 斤 8 元、单站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的运营奖励,2026 年给予 每公斤 6 元、单站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的运营奖励。奖励资 金由市级、旗县级财政按照 1:1 比例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