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光明区:重点支持氢制取、氢储运、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研发

来源: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| 作者:榆氢网 | 发布时间 :2025-08-29 | 19 次浏览: | 分享到:

8月26日,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开征求《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(修订版)(征求意见稿)》及其操作规程意见

  《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(修订版)(征求意见稿)》

  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

  本措施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,已登记注册,从事电化学储能、氢能、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、生产和服务的市场主体,以及其他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等机构。

  本措施重点支持:氢制取、氢储运、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研发;辖区内电化学储能、氢能、光储一体等多元场景示范应用项目。

  打造新型储能多元应用示范基地

  (七)大力探索培育氢能示范应用

  鼓励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(SOFC)和固体氧化物电解池(SOEC)技术示范应用,支持开展分布式发电、热电联供系统等氢能产品系统性应用示范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对提供SOFC、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,按销售额的20%,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;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、SOEC示范项目,按总投资额的30%,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。支持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,打造绿色氢能制储运用综合示范平台,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%,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。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工程、环卫、物流、公交领域示范应用,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%,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。

  《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(修订版)(征求意见稿)》

  第十三条 氢能示范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、方式、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(《若干措施》第七条)

  (一)销售SOFC、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

  1.支持对象:销售SOFC、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的企业。

  2.支持方式: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。属核准类项目。

  3.支持标准:对提供SOFC、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,按销售额的20%,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。

  4.具体申报条件:

  (1)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;

  (2)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。

  (二)SOFC、SOEC示范项目

  1.支持对象:SOFC、SOEC示范项目。

  2.支持方式: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。属评审类项目。

  3.支持标准: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、SOEC示范项目,按总投资额的30%,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。

  4.具体申报条件:

  (1)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;

  (2)项目已完成建设,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,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。

  (三)绿色氢能专业园区

  1.支持对象: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的产权主体。

  2.支持方式: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。属评审类项目。

  3.支持标准: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%,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。

  实际投资指为满足氢能生产需求,新建或改造厂房项目,在层高、荷载、承重、电梯、建筑面积、平面设计等方面达到或超过通用厂房标准所发生的实际投资,包括设备购置安装、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,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(通用标准厂房指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,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.5米;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/平方米,二、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/平方米,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/平方米;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的厂房。且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,除配电房、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,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)。

  4.具体申报条件:

  (1)项目符合《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》(深光府规〔2024〕2 号)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,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“绿色氢能专业园区”;

  (2)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;

  (3)项目已完成建设,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,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。

  (四)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

  1.支持对象:开展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的企业。

  2.支持方式: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。属核准类项目。

  3.支持标准: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%,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。

  4.具体申报条件:

  (1)申报主体在工程、环卫、物流、公交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;

  (2)申报主体所获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,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;

  (3)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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